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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12-30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5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银监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京银监复[2015]498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720号)核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0.49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截至2015年12月14日止,本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900,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71,880,000元。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5]验字第60839667_A0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规定,就本次优先股发行,本行已与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之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20000000374200008579254。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在北京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2015年12月14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9.00亿元,该专户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仅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行单次或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应当及时以书面或经其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等)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3、本行应当合理配合保荐机构通过现场调查、书面问询方式对本行行使监督权。

4、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

6、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交易所规则对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7、若保荐机构发现本行未按《监管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8、《监管协议》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后生效,直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起终止。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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